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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的发布部门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规定》还新增“数字人物”,将其明确列入监管重点。对于这些变化,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松接受了记者独家采访。
郭松认为,三部门联合发布《规定》,说明监管力量更强大了。首先,深度合成技术涉及到了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属于电信主管部门职权职责范围。
其次,深度合成技术有可能被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甚至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属于国家安全部门职权职责范围。
关于《规定》第二十三条,深度合成技术包括“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郭松认为,在构建“数字人物”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的技术包括语音或文本驱动视频生成、高清化人像生成、通用场景图像生成和实时生成技术等各方面,而这其中就需要通过深度合成技术进行融合,因此将广义上的“数字人”纳入监管职权和职责范围非常有必要。
郭松还提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还加强了服务提供者主体安全责任。例如,《管理规定》的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这些条款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记录并完整保存与技术相关的网络日志,供监管备查。”郭松说。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标签: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